關于征求《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》意見的函
來源:安全基礎司
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綜合司
關于征求《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(再次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函
各產煤省、自治區(qū)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,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有關省級局,有關中央企業(yè):
前期,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起草了《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并公開征求了意見,經梳理研究分析,對《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進行了修改完善,現再次征求意見(附件1)。請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有關省級局組織本轄區(qū)煤礦研提修改意見,并匯總反饋。請各單位于2025年3月18日前,將意見建議匯總表(附件2)反饋至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安全基礎司。煤礦瓦斯防治,工作面通訊,皮帶集控保護
聯系人及電話:張臻豪,010-64464787、64464294(傳真);
電子郵箱:jcszfc@126.com。
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綜合司
2025年3月7日
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(再次征求意見稿)
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煤礦瓦斯防治能力,保障煤礦安全 生產,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《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(以下簡稱 評估),是指井工煤礦發(fā)生下列情形后,由省級煤礦安全監(jiān) 管部門牽頭、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有關省級局參加,對其瓦 斯防治能力進行的測評。
(一)發(fā)生瓦斯死亡事故的;
(二)發(fā)生瓦斯涉險事故(3 人以上)的;
(三)發(fā)生瓦斯高值超限(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 位造成瓦斯?jié)舛冗_到 3%及以上且持續(xù)時長達到 10 分鐘及以 上的,不包括停電停風及打鉆噴孔)的;
(四)監(jiān)管監(jiān)察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的。煤礦瓦斯防治,工作面通訊,皮帶集控保護
第三條 評估內容應包括煤礦瓦斯防治的機構、人員、 制度、裝備、措施、安全投入等方面。
第四條 評估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,按照煤與瓦斯突 出、高瓦斯、低瓦斯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(見附表 A、附表 B、附表 C),采取查閱資料、井下現場核查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,逐項進行評分。煤礦瓦斯防治,工作面通訊,皮帶集控保護
第五條 評估得分 80 分及以上且無“不合格”項的,認定 具備瓦斯防治能力。評估得分低于 80 分或有“不合格”項的, 認定為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。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,不得恢復生產,必須制 定、落實整改措施,整改完成后可重新評估;評估合格后方 可恢復生產。
第六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后,編制 評估報告,主要內容包括:煤礦基本情況、評估原因、評估 程序與過程、存在問題與改進措施、主要結論,并附礦井瓦 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。參加評估人員簽字確認,對相關評 估內容負責。煤礦瓦斯防治,工作面通訊,皮帶集控保護
第七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、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 有關省級局要適時對評估認定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開 展“回頭看”和現場檢查。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, 要責令立即停產整改,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。對提供虛假 材料的煤礦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人員,依法問責追責。
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負責解釋,自印發(fā)之日起實施。
附表:
A.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
B.高瓦斯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
C.低瓦斯礦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分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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